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光林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熊华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林,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熊华明,谭春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72号原告谭光林,男,汉族,居民。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付泽光,经理。被告熊华明,男,汉族,居民。被告谭春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光林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熊华明、谭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光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谭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