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长丰县农业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丰县农业委员会,卢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300387-2。法定代表人:李如海,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卢德柱,系长丰县下塘镇德柱农资门市部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21600108758)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农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丰县农业委员会对卢德柱农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长农(种子)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丰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长农(种子)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卢德柱经营、销售的“金博士”牌“屯优668”水稻种子,属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安徽的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丰县农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卢德柱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罚款3000元,合计4160元。本院认为:长丰县农业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长农(种子)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丰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长农(种子)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卢德柱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俭审判员 陈明霞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