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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佳佳与被告王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8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4日经媒人介绍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万元,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故与被告解除婚约,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给付我3万元彩礼款属实,但钱都让我花销掉了,所以现在没有钱返还,我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侯给原告退钱。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彩礼单1份,欲证明原告已给付被告彩礼款3万元的事实。审理中,本院依法询问被告父亲笔录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彩礼单的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被告父亲笔录中对被告身份及户籍的陈述与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吻合,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4日经媒人介绍在原告家订婚,原告按当地婚俗给被告过彩礼款3万元,该彩礼款在订婚当日由被告接收。另查明被告至今未办理户口。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按当地婚俗收取彩礼款无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的规定,故被告应对彩礼款负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3万元。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