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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土理、李冬燕与房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土理,李冬燕,房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李土理,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冬燕,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房品,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土理、李冬燕与被执行人房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房品应缴纳赔偿金3801.37元,受理费36.7元给申请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房品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