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帮付与钱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帮付,钱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广帮付,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钱洪亮,男,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2)五通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帮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143.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2)五通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