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春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中介业务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香格里拉支公司中介业务二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香格里拉支公司中介业务二部。申请人马春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香格里拉支公司中介业务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林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