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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王天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王天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624号原告王金山被告王天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王天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已按原告指示将涉诉款项给付指定人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天枝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金山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