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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冯德福与冯德靖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福,冯德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冯德福,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冯德靖,男,4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福与被告冯德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