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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赵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高某某长子。被告赵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高某某次子。被告赵某丙,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长女。被告赵某丁,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次女。被告赵某戊,女,生于1971年3月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青年北路,居民。系原告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因病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