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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钟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宏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580762.23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8163.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34979.75元,扣除执行费用外,余款126309.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2014)尤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