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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桂芬,王桂芳,王桂菊,王贵友,王贵林,王贵民,王贵荣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王桂芬,王贵林,王贵民,王贵友,王贵荣,王桂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桂芳,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王桂芬,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王贵林,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王贵民,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王贵友,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王贵荣,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王桂菊,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王桂芬与被告王贵林、王贵民、王贵友、王贵荣、王桂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芳、王桂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芳、王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芳、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阿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