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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王同东、阜南远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王同东,阜南远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代表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东,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阜南远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唐如海,经理。被告:阜阳市伟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法定代表人:刘丙荣,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王同东、阜南远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