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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坊法执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喜莲与王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莲,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字第51-10号申请执行人潘喜莲。被执行人王文清。申请执行人潘喜莲与被执行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文清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收入180000元。二、若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自本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