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硕童诉刘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57号原告:硕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硕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