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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硕童诉刘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57号原告:硕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硕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