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日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市新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电梯一车间)。法定代表人:赖小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麦玉红,均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新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冯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新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5元由港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英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