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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常某某,住古交市。被告张某甲,住古交市。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8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感情基础较差经常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6月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现在原、被告感情已确实破裂,双方无法断续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6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因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原、被告结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张某乙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3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满18周岁,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生育一个孩子,而且孩子尚幼,不能一时赌气而不顾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给孩子建立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慧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