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义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89号罪犯王义,曾用名王学政,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1)枣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义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鲁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专项表扬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