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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裁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申请执行韩瑞玲、韩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韩瑞玲,韩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裁字第445号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被执行人韩瑞玲。被执行人韩志青。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申请执行韩瑞玲、韩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7月6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民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美中审判员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裴振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