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裁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申请执行韩瑞玲、韩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韩瑞玲,韩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裁字第445号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被执行人韩瑞玲。被执行人韩志青。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申请执行韩瑞玲、韩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7月6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民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美中审判员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裴振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