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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诉李俊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李俊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菲,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剑,系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李俊峰,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原告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与李俊峰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琼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