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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执民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与余雪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余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260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舒标。被执行人余雪建。本院作出的(2013)杭建商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雪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雪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下涯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及配电房(占配电设施总资产的68.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