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行审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鹿行审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锦国。被执行人张燕。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燕履行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温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月5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张燕,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加处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对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同时,提出本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温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