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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卓敏与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卓敏,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卓敏,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李文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呼民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王卓敏回迁安置房(海拉尔区华庭嘉苑小区84.9平方米的房屋一户和19.41平方米的车库一户)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协议承担其违约金,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坐落在海拉尔区华庭嘉苑小区10号楼5单元5101号的房屋一户及10号楼9号车库一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王春娟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跃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