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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陈登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陈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陈登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41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本院(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登飞在农业银行珠海桂花支行62×××16账户的存款805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