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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薛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谢某,孙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88号申请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谢某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孙某、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执行人李某、谢某负担,执行费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长安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扣留了其工资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18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