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艳方与余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方,余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王艳方,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余志伟,个体工商户,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方诉被告余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艳方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原告王艳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