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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艳方与余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方,余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王艳方,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余志伟,个体工商户,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方诉被告余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艳方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原告王艳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