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商)初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4330号原告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丰各庄村东50米。组织机构代码67571778-X。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富,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2088-1。法定代表人吴和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琛,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通伟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