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宽甸阳光金地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袁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阳光金地园物业有限公司,袁永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宽甸阳光金地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荣委托代理人赵崇杰被告袁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阳光金地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阳光金地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