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邢某某、侯某某与邢某甲生活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邢某某,男。原告: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苏继成,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侯某某诉被告邢某甲生活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侯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侯某某提出与被告邢某甲生活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某某、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