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江品芳与殷国发、殷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品芳,殷国发,殷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江品芳,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殷国发,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殷晨,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国发、殷晨银行存款5074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