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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许xx。被告李x。原告许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腊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现已成年,2004年9月25日生育长女李xx,在校学生。被告在外打工挣的钱不交家里,也不尽家庭义务。被告有外遇。2013年2月分居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抚养费,家庭财产归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腊月登记结婚,1990年9月28日生育长子李xx,现已成年,2004年9月25日生育长女李xx,在校学生。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xx与被告李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