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肖某某,住平泉县。被告袁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裴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