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宗侠与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侠,翟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31号原告:王宗侠。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侠与被告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有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