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杨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杨文明,男,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文明给付借款本息7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博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