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43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9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越野客车,沿张家港市3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锡张高速鹿苑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23mg/100ml。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