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曹学工与李源、高红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曹学工。被执行人李源。被执行人高红岩。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常洪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学工与被执行人李源、高红岩、李伟、常洪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