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巩红艳与被执行人马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39号申请人:巩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林,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巩某某以被执行人马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已自觉将10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