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宏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杨兰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贵广,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宏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张立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鑫审 判 员 苏子路人民陪审员 赵子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