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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栋与李恒益、李林、李华轩、茌平县润丰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李恒益、李林、李华轩、茌平县润丰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用)(2015)茌法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李栋。被执行人:李恒益、李林、李华轩、茌平县润丰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林、刘玉红所有的在茌平县的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李华轩所有的在茌平县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