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蒋禄仲犯贪污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327-1号被告人蒋禄仲犯贪污罪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翠屏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禄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蒋禄仲犯罪所得的685121.92元,上缴国库。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禄仲的存款985121.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