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本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与被执行人宁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2521.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已得帕金森病多年,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