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陈某,武昌区积玉桥街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员工。被告凌某,武钢运输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雷岑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