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生与被告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贾生被告付明原告贾生与被告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献琨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生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被告付明未提出答辩。原告贾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欠据一枚(其主要内容是:借条付明、张国军在贾生处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付明、张国军2015年2月15日。)。证明被告付明欠原告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利的自愿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付明向原告贾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付明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明欠原告贾生的款项,有原告贾生提供的欠据予以证明,被告付明对拖欠原告贾生的款项应付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明欠原告贾生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付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献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睿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