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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安德、东阳市燕而歌服饰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燕而歌服饰有限公司、占开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德,东阳市燕而歌服饰有限公司,占开平,占开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22号原告:周安德。委托代理人:吴列权、厉国洪。被告:东阳市燕而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家滨。委托代理人:占开平。被告:占开平。被告:占开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德与被告东阳市燕而歌服饰有限公司、占开平、占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周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