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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传才与苏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才,苏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杨传才,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尚伟,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才与被告苏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尚伟所有的闽C162**号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依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尚伟所有的闽C162**号小型汽车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荣辉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斌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永民初字第3087号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杨传才与被告苏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你所对被告苏尚伟所有的闽C162**号小轿车进行冻结。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苏尚伟所有的闽C162**号小轿车,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车的转移过户手续。附:(2015)永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批准人经办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7号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杨传才与被告苏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你所对被告苏尚伟所有的闽C162**号小轿车进行冻结。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苏尚伟所有的闽C162**号小轿车,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车的转移过户手续。附:(2015)永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