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立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广军、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福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分两次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和其他款项共计154000.00元。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回娘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回娘家至今未归。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