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95号原告钟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 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凯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