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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95号原告钟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 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凯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