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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修涛与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涛,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宋修涛。委托代理人倪乐训,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涛与被告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宋修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修涛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宫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