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修涛与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涛,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宋修涛。委托代理人倪乐训,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涛与被告王国兴、王国栋、王丹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宋修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修涛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宫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