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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828号原告王连英,女,49岁。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昌平区北七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英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由原告王连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