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芬,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王桂芬申请执行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劳人仲裁字(2015)第0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