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劳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墙红与杨延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211号原告墙红与被告杨延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墙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墙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墙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炳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姿怡 来源: